14周歲不滿壹周歲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屬於強奸罪。當壹個女孩已經到了14歲,她願意發生性關系,那麽她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明知未滿14周歲,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無論該未成年人是否自願,均構成猥褻兒童罪。但是,如果未成年人確實早熟,隱瞞了真實年齡,行為人也確實無法從外表判斷其真實年齡,如果雙方自願且未造成嚴重後果,原則上不認為是犯罪。與未滿14周歲的女性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否自願,均涉嫌強奸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