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調查核實情況的,辦理時間為15個工作日。需要與相關部門異地核查的,核查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間內。
根據《福建省公安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公安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綜[2019]29號)第七條規定,申請人需如實填寫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表,持下列有效證件及相關材料向派出所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
(壹)本省戶籍人員憑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
(二)暫住人口憑身份證、居住證或者暫住登記證,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證明在福建居住期間無犯罪記錄。居住時間從暫住登記時間開始計算,省內跨市居住時間可以合並計算。
申請人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不限時間和範圍;在福州有居住證或者暫住登記的,可以到現居住地派出所辦理從暫住時間開始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申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辦理時向派出所提供委托人簽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