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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系是否負有法律責任?

自願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系是否違法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女方未滿14周歲,不管女方願不願意,男方都構成犯罪。如果女方年滿14周歲,女方願意,男方不構成犯罪;

2.14周歲以下的幼女由於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不了解性行為的後果和意義。因此,明知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系,即使經其同意,也視為侵犯其對性行為的自主決定權,構成強奸罪;

3、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違背婦女意誌,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構成強奸罪;

4.未成年人犯強奸罪和普通人犯強奸罪壹樣,行為結構和模式都壹樣,只是主體不同,壹個是成年人,壹個是未成年人,在量刑上可能會稍微減輕處罰;

5.未成年人已滿14周歲實施強奸的,構成強奸罪。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輕微,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對他的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和強奸幼女是可恥的。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

四、兩人以上輪奸。

5.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被害人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也將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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