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司法行政政策和規章,制定司法行政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管理整個監獄管理局和整個勞動教養管理局,指導和監督全省監獄和勞動教養工作;
3、制定全省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市、各行業依法行政;
4.管理律師和公證員,指導和監督律師、公證員、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導所有律師協會和公證員協會的工作;
5、指導全省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人民調解和社區矯正、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並指導相關協會的工作;
6、指導全省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7、負責全省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8、負責全省國家司法考試具體考試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考試工作;
9、管理辦公室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的計劃和財務工作,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和財務工作;
10,負責內部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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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承辦人民政府和司法部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