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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人侵權不知道誰是侵權人怎麽解決?

現行《民法通則》沒有規定“* * *等同於危險行為”,但民法理論和審判實踐都承認“* * *等同於危險行為”的存在。在總結民法理論和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者將“* * *具有危險行為”定義為壹種單獨的侵權行為類型。

第12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壹損害,能夠確定責任的,各負相應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法中所謂的“原因競合”,是指多個原因造成同壹損害結果,不能作為同壹侵權行為處理的侵權行為類型。

現行《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原因的競合”,而民法理論和審判實踐都承認除“同壹侵權行為”之外還存在“原因的競合”。在總結民法理論和審判實踐的基礎上,起草者專門設立該條規定“原因競合”。

根據該條規定,構成“原因競合”的要件有三:壹是“二人以上分別實施”,與第八條“* * *共同實施”的* * *共同侵權行為不同。特別是不要拘泥於分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執行的“二人”。實際情況可能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實施的行為是競合的,也可能是壹個人或幾個人實施的行為與壹件事或幾件事的危險性是競合的。第二種是“造成同樣的傷害”。這壹要求側重於損害的“同壹性”,即造成的損害是“壹個”,而不是“兩個”或“多個”。第三,各種原因“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這壹要求的關鍵點在於,所有原因都不足以造成“損害”或“全部損害”,必須將所有原因結合起來才能造成“全部損害”。另壹方面,所有原因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應當依據本法第11條的規定,成立* * *侵權行為,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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