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主觀性:在公共河道內捕魚是違法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即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堤防、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大作物、蘆葦、柳樹、草和樹木;設置攔河漁具;丟棄礦渣、石渣、煤灰、土壤、垃圾等。《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堤防、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作物、蘆葦、柳樹、草和樹木(堤防防護林帶除外);設置攔河漁具;丟棄礦渣、石渣、煤灰、土壤、垃圾等。在堤防和護堤地內,禁止建房、放牧、開溝、打井、挖坑、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和開展市場貿易活動。
法律客觀性:《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堤防、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作物、蘆葦、柳樹、草和樹木(堤防防護林帶除外);設置攔河漁具;丟棄礦渣、石渣、煤灰、土壤、垃圾等。在堤防和護堤地內,禁止建房、放牧、開溝、打井、挖坑、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和開展市場貿易活動。
法律法規有效性驗證:2024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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