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司法所批準,社區矯正人員可以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居住七日以下。請假時間超過七天的,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在七日內報司法所批準;超過七天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不得超過壹個月。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請假外出累計時間不得超過社區矯正應執行刑期的五分之壹。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偵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離開所居住或者遷居的市、縣,並報經偵查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的,應當在七日內報司法所批準;超過七天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不得超過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