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和河道監督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劃和防洪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六條城市建設和開發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市規劃的河道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壹)采砂、取土、淘金、處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鉆探、挖魚塘;(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和進行考古發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