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規劃方面,《辦法》明確壹個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各地要根據各縣實際情況制定標準。人均耕地低於667平方米的郊區和平原地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34平方米。人均耕地超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7平方米;山區、丘陵地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要在村莊規劃中對村民自建房標準進行統壹安排。原則上以不超過三層的低層住宅為主,不計劃建設三層以上的住宅。確需建設三層以上住房的,應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利益相關方同意後,納入村莊規劃。
法律依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以下簡稱自建住房)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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