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假冒、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2.商業賄賂;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6.有條件的交易行為;
7.違規有獎銷售;
8.損害競爭對手聲譽的行為;
9.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
10.依法強制公用企業或者其他具有壟斷地位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11.政府及其下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