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平等原則,也叫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平等原則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於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誌。它意味著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是以獨立為基礎,獨立是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之間互不隸屬,可以自主表達意誌,其合法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中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本、最根本的原則。在現代社會,隨著生活和生產領域保護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呼聲越來越高,平等原則的內涵正在從單純尋求民事主體抽象法律人格的平等,轉變為尋求特定類型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特定法律地位的平等。我國民法明確規定了這壹原則,強調民事活動中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壹方不得將其意誌強加於另壹方,旨在突出民法在我國特殊歷史條件背景下應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