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老太太說咨詢過律師,房子產權四分之三歸她,四分之壹產權歸在國外的女兒。我想問的第壹個問題是:這種說法正確嗎?
回答:這個說法是正確的,因為房子可以視為老人和老太太的夫妻財產。如果房子價值654.38+0萬,老人去世後轉出壹半,也就是50萬屬於老太太個人財產,剩下的50萬由老太太和老人第壹順序的女兒平分,也就是各25萬,所以她擁有房子的四分之壹。
2.問:我能不能先從老太太手裏買下這套房子的四分之三產權,我們直接搬進去,然後和國外的女兒商量,等她回國再買她手裏的四分之壹產權?
答:原則上是可行的,但程序上很難允許,因為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就必須進行房屋的變更登記。對於這個有爭議的財產,有必要讓有繼承權的人發表看法。如果老人的女兒能明確放棄繼承權,她可以處理。如果不能說清楚或者拒絕,就很難辦理過戶手續。
3.問:如果老太太真的能把所有權過戶給我們,那麽如果將來國外的女兒回國後不承認這筆交易,在過戶已經成為既定事實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采取什麽法律措施?對我這個買家有什麽不利影響?
答:女兒可以以不知情或偽造委托書為由起訴,但有兩種情況。首先是妳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善意第三人,妳沒有責任,房屋過戶是有效的,成立的。如果女兒有異議,只能向老太太主張權利。第二是妳知道。在這種情況下,妳作為第三方,與賣方串通轉讓所有權。如果妳女兒有證據證明妳知道,她可以要求取消轉院手續。
希望妳對我的回答滿意。如果有什麽不明白的或者想咨詢的,可以hi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