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841到1997年,香港是英國的殖民地。英國殖民者將英國普通法(或英美法)傳統移植到香港,而中國內地是大陸法傳統。所以中國和香港的法律思維是完全不同的。
雖然1997年香港主權回歸中國,但中國承諾香港仍可保持原有的法治傳統。例如,《基本法》第八條明確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法規、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基本法》第八十六條也明確規定,“香港原有法律”。
商業社會需要壹套可預測的法律規則來調整經濟關系,無產階級希望政府為他們提供壹個相對穩定、統壹的法律體系,這就是英美商業社會發展出普通法體系的原因。
因為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不需要遵循成文法規定,而是尊重過去的判例,過去的判例為社會劃出了明確而穩定的法律邊界,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重要案件由陪審團審判,陪審團成員來自普通民眾,因此可以表達社會普通民眾的聲音和直觀反應,在壹定程度上緩解社會矛盾。
因此,遵循判例裁判和陪審團制度,既能保持普通法地區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又能使普遍的善良風俗在裁判案件的過程中得到體現,這是其優勢所在。在審理有先例的案件時,法官可以遵循先例,直接作出判決。目前,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死因裁判法庭均采用陪審團審理案件。
但是,在中國這樣的大陸法域,如果出現新的犯罪手段,原有的成文法律規定就會不知所措,除非針對新的情況重新制定;在普通法地區,借助判例制定法律簡單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