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全面收集老板拖欠工資證據的情況下(包括考勤表、財務部門證言、員工證言、之前工資的證據等。),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勞動監察大隊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下屬機構,壹般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
3.如果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沒有處理或者妳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到人社局下屬的勞動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
4.如果妳對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註意的是,勞動仲裁必須提前進行,勞動仲裁完成後才能提前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必要的前置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