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40歲男子趙在河北打工時不慎墜樓身亡。然而,他沒有父親、母親、妻子和孩子,也沒有人幫他辦喪事。於是他的舅舅趙在村裏開了壹個他撫養他的證明,和聘用他的單位達成了補償協議,拿到了115000元,並為他辦理了喪事!最後這些東西還剩下165438+萬。他不想把這165438+萬據為己有,於是把錢分成三份,每份37.5萬左右,留給兩個兒子和弟弟趙東的兒子。但趙東不同意,要求拿45萬。村委會協調失敗後,有人去找鄉政府,村裏的律師找到了問題。兄弟倆都無權從他們的侄子那裏得到賠償。於是村委會起訴至法院,要求165438+萬元歸村委會管理。
法院認為,11.5萬元賠償金是對死者家屬的補償,不屬於遺產,根據繼承法不能進行分配。趙確實幫助他的母親撫養他的小侄子,但他的母親是主要的經濟來源。趙與其侄兒之間不存在收養關系,不是法定繼承人。《民法典》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沒有繼承人或者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繼承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遺產管理人。
4月28日,拓城縣法院作出壹審判決,趙死亡賠償金1.1.5萬元由村委會管理。5月10日,有媒體記者聯系村委會,村委會表示這筆錢將發放給死者的叔叔。法院之所以這樣裁定,是因為繼承是指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是指死者生前或死後已經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死者死亡後對家屬的經濟補償。屬於死者家屬,所以死亡賠償金不屬於死者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