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提供法律咨詢,包括告知涉嫌或被指控的罪名、相關法律法規、認罪的性質和法律後果及處罰;
(二)對評選程序提出建議;
(三)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四)對人民檢察院認定的罪名、量刑建議和訴訟程序的適用提出意見;
(五)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出辦案意見;
(六)指導和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
(七)見證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悔罪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值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應當為值班律師會見提供便利。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值班律師在偵查過程中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征得偵查機關的許可。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值班律師可以查閱案卷,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提供便利。在簽署書面陳述前,值班律師不要求查閱案卷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值班律師提供起訴意見等材料,但保密材料除外。
應當記錄值班律師進行法律咨詢、閱卷、會見、提出書面意見等法律援助活動的相關信息,原件或者封存的復印件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