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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欺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是什麽?

欺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成立條件是:犯罪客體包括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的利益;客觀上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主體是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主觀上是故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壹條第二款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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