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艱苦條件津貼標準如下:
(1)生活補助。壹年給3000-8000元;
(2)殘疾兒童補貼。領取殘疾證的,每年補助2000元;第二種情況,符合殘疾兒童補助條件的,每年補助1000元;
(3)中央財政教育補助,高中生壹次性補助2000元;大學生壹次性補助3000-6000元;
(4)大病補助,補助標準根據醫療費用金額確定;
(5)失去獨立的家庭津貼。失去獨生子女的職工,壹次性補助2萬元。
2.法律依據:《工會法律援助辦法》第二十三條。
困難職工法律援助補助經費從工會困難職工援助中心專項經費中列支,管理和使用符合《困難職工援助中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經費和困難職工法律援助補助經費應當接受上級和本級工會財務、審計、法律和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生活困難補助的申報條件是什麽?
1.祖父、父親、丈夫年滿60周歲且無生活來源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年滿50周歲的祖母、母親、妻子無生活來源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兒童、婦女、未滿十六周歲的弟妹或殘疾人經勞動行政部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孩子雖已年滿十六周歲,但仍是普通中學或職業中學、普通高校的讀者;
5.職工從小由他人撫養,現贍養人60歲以上,女性50歲以上無經濟來源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她必須依靠員工來支持她,和她壹起生活;
6.獨生子女父母死亡的,凡符合供養條件的子女,均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
7、凡企業職工、退休人員死亡,其直系親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後雖符合供養條件,但不能列為供養直系親屬,不得享受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