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範消防監督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改變用途)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本規定不適用於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房、救災等非人員密集場所臨時建築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法律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