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8日,輝縣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壹起盜掘古墓案。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
案件的細節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住河南省輝縣市某村。1995年2月至今,多次因盜竊、搶劫等犯罪被判刑,2016年10月30日刑滿釋放。2019 10 2065438年10月30日因涉嫌盜掘古墓葬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已判刑)、任某某(已判刑)等人策劃對輝縣市某村壹古墓進行盜掘,任某某聯系周某某(已判刑)。2018 10年10月中旬,被告人劉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周某某、秦某某(已判刑)等人攜帶盜墓工具,對古墓進行多次盜掘。2018、18年10月24日晚,王某某、秦某某、任某某、周某某等人駕車到該處盜洞,後王某某先行離開。秦某某、任某某、周某某等人在盜掘古墓過程中被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期間,被告人劉某某提供壹輛長安牌面包車用於盜掘古墓葬。經鑒定,該盜墓墓葬為戰國時期魏皇家墓地的壹部分,位於壹座大型戰國皇家墓地內,對研究豫北地區的歷史文化、古代葬俗、葬制等具有重要的歷史和科學價值。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夥同他人盜掘具有重要歷史、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有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沒有上訴,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