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單位接收,接收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同級或上級人事部門同意並出具業務調動函;
2、原單位同意調動的,向主管部門申報,經同級或上級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後,出具調動函;
3.接收單位同級或上級人事部門同意,出具錄取通知書,然後到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三條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設立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或者備案。
事業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構)負責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登記管理機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監督檢查。
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分級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制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