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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新農村建設補償標準

法律解析: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90%,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對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征收個人房屋,被征收人僅有1套住宅房屋,房屋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進行最小面積補償,最小面積補償標準為45平方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四十三條* *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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