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放草原證書,確認所有權;國有草原和集體長期使用的國有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發放草原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草原使用權單位有保護、管理和建設草原的義務。
第十條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有草原和集體所有的草原的使用權可以依法有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
第十壹條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屬於個人、個人和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的,由鄉、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壹方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設施。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草原承包責任制。根據實際情況,草原承包可以采取草原專業戶承包、家庭牧場承包等多種形式。采草區、放牧區、管理區的承包期可定為50年。草原承包可以采取招標的形式,堅持公開、公平、效率的原則,管、建、用相結合。草原產品商品化。草原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草原承包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依法將承包的草原轉包,或者將草原承包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承包期滿,承包方對原承包的草原有優先承包權。
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