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趙先生通過微信加入壹個“阿拉善SEE綠色公益組織”的群,組織內的老師通過直播誘導趙先生加入“新加坡富時A50”(9月11開戶)的投資,並利用“空單”誘導趙先生持續存款,9月25日10左右直播暫停。9月25日和9月28日,趙先生按照老師的方法操作了幾單,無論哪個方向買入,都是虧損的。兩周之內,趙先生在壹個老師推薦的平臺上先後投資了100635美元。在老師的指導下,到9月25日,他已經損失了83520美元。之後導師不斷誘導趙先生增加投資,說公司可以叫個資深理財師幫忙翻書。後來趙先生通過維權顧問幫助成功維權,平臺分兩次退還趙先生8352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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