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因飲酒導致死亡的,將對以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醉酒不省人事、無自制力的情況下勸其喝酒;
(2)勸對方飲酒明知不能飲酒,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的;
(三)未安全護送醉酒人的。如果飲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意識不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飲酒者未能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喝酒致死的賠償是多少?
飲酒死亡賠償如下:
1.因飲酒導致死亡的賠償標準,由死者家屬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死者家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按照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年,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