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政策對電子勞動合同的應用提出了明確要求,即:
(壹)以電子方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可以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靠的電子簽名。
(二)用人單位應當確保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輸和存儲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並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壹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承認電子簽名和電子數據,操作方便,具有普適性。當然,在使用電子簽名和電子數據時,用人單位需要特別註意並確認使用人是否為勞動者本人,即簽名人的身份和簽名意圖。
首先要保證勞動者的身份是真實的。在使用常見的電子簽名方式時,如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第三方平臺提供的系統等,需要明確電子簽名的制作數據,屬於電子簽名人,即員工本人。在電子簽名的應用中,壹般通過身份證信息、人臉語音、短信驗證碼等多種手段驗證勞動者合法、真實、有效的身份。
其次,簽約必須基於勞動者本人的意願。如果能夠證明消息數據和電子簽名對應的註冊用戶是唯壹的,並且用戶名、賬號、密碼等信息也是唯壹的,那麽在認定簽訂勞動合同的電子簽名由員工控制的事實時,將更有利於確認員工的簽字意願。
如今,電子勞動合同已經應用於各個行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是數字化時代企業發展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