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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治療費鑒定標準

法律解析:後續治療費是指受害人因受傷致殘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在司法實踐中,計算方法有按以往發生費用的平均值計算、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治療費用進行評估、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或醫生的建議計算等。時間計算包括:按預期平均壽命,按20年計算,兩者相結合。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認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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