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筆試科目
筆試是分級分類的。
市級以上普通崗位,湖南警察學院教師崗位,長沙人民警察學校教師崗位,行政職業能力測試與應用(省市卷)考試。
縣級普通職位、鄉鎮(街道)職位(含縣市區機關直接派駐鄉鎮、街道單位職位)以及《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縣鄉卷)考試。
考試法院、檢察院普通職位,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職位,法院、檢察院人民警察職位,行政職業能力測試與應用(行政執法卷)兩個科目。
助理法官、助理檢察官職位,參加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行政執法卷)、法律專業知識三科考試。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通用崗位和警犬技術崗位考試分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行政執法卷)和警察錄用專業科目三個科目。
書面紀律要求
報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服從考場工作人員管理,接受安檢,實行無聲入場。如有嚴重違紀行為,如抄襲、協助抄襲、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使用違禁通信設備或具有計算、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等,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限制五年內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