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包括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依法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銀行業保險代理機構和互聯網企業;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本辦法所稱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依法設立的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和與保險機構有股權、人事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於自營網絡平臺。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保險產品,是指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的保險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