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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打架怎麽認定責任?

法律分析:打架鬥毆,是指雙方或雙方當事人主觀上都有故意違反法律的行為,客觀上都有針對對方的違法行為。認定打架不是正當防衛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正當防衛的故意。但壹方停止或退出打鬥後,另壹方繼續毆打對方。在這種情況下,行為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從原來的打架變成了壹方對另壹方的傷害。如果受害方不得不防衛加害人,則應認為是正當防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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