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影響力。曾用名是指我在學習和工作期間使用過的名字。中國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簿公布的“曾用名”項、戶籍證明公布的“別名”項,應當填寫為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的姓名。1 .戶口簿的使用。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調查核實的主要依據。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口調查核實時,戶主或者家庭成員應當主動提交戶口簿。二、戶口簿應妥善保管,嚴禁私自塗改、轉讓或出借。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三、戶口簿登記權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記載。四、如有人員或登記事項變更,住戶應持戶口簿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五、全家遷出本轄區戶籍的,應向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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