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貫指祖籍或籍貫,詳細指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常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籍貫是指妳的祖籍,不是妳自己的籍貫。戶籍遷移與妳祖籍無關。當然不會變,也不可能變。
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調查核實的主要依據。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口調查核實時,戶主或者家庭成員應當主動提交戶口簿。戶主應妥善保管居民戶口簿,嚴禁私自塗改、轉讓、出借。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簿登記權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記載。
如有人員或登記事項變動,住戶應持戶口簿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全家遷出戶籍管轄地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移交戶口簿。
常住人口登記表和戶口簿如下:
壹是常住人口登記表和戶口簿應當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填寫,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使用本民族文字或者選擇壹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寫;
二、常住人口登記表和戶口簿可采用計算機或手工填寫。手寫填寫的,應當用黑色或者藍黑色墨水筆書寫,字跡應當清晰工整,不得塗改;
三、填寫相同內容時,要寫出全部內容,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號代替;
四、填寫相關登記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第六條公民應當在其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