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壹條,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其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