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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戶主有血緣關系但與住戶無血緣關系是什麽意思?

非親屬壹般是法律規定的近親屬以外的親屬。我國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都有壹定的規定,有具體的法律條文。

1988 65438+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民法通則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

擴展數據:

親屬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是指規定婚姻、血緣關系和監護關系的法律。

婚姻是血緣的基礎,血緣是親屬關系的主要內容。監護雖然不是親權,但卻是親權的延伸或補充。

狹義上是指只規定血緣關系而不規定婚姻和監護關系的法律。資本主義國家往往將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法規稱為親屬法,在法律體系中由民法調整,或者作為民法典的壹部分,或者作為民法典婚姻財產繼承法的壹部分。

在我國,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叫婚姻法,不叫親屬法,是獨立於民法的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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