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65438+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民法通則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
擴展數據:
親屬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是指規定婚姻、血緣關系和監護關系的法律。
婚姻是血緣的基礎,血緣是親屬關系的主要內容。監護雖然不是親權,但卻是親權的延伸或補充。
狹義上是指只規定血緣關系而不規定婚姻和監護關系的法律。資本主義國家往往將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法規稱為親屬法,在法律體系中由民法調整,或者作為民法典的壹部分,或者作為民法典婚姻財產繼承法的壹部分。
在我國,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叫婚姻法,不叫親屬法,是獨立於民法的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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