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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特征

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幹預經濟的必然結果);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基於社會利益);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經濟法是針對經濟(使社會整體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法律;經濟法是壹部綜合調整法(經濟法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特征)。

作為壹個獨立的新興法律部門,經濟法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壹,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幹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始終著眼於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建立和有序進行,從而形成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第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與民法和行政法相比,經濟法在調整社會整體與個人的關系方面有自己的主導理念。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以社會利益為基礎的。無論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還是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並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它們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發達商品經濟的法律。

只有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部分,經濟法才會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所以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律。

經濟法總是調整經濟關系,其目的是使社會整體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甚至在這個調整過程中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受到損失。

五、經濟法是壹種綜合性的調整方法。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會對橫向經濟關系產生明顯影響;采取的措施具有懲罰性、補償性、鼓勵性、禁止性和限制性,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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