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出戶籍後,需要遷入原戶籍,需要以下步驟:
先去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遷入,提交以下材料:
被拆遷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遷出地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遷出證明;
移民申請的書面材料;
住所證明(如租賃合同、房產證等。)的被拆遷人現居住地。
二、等候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審查材料,如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則準予遷入。
第三,按照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要求,辦理其他相關手續,比如辦理居民身份證。
四、辦理完移民手續後,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
總而言之:
戶口遷出後遷入原戶口,需要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遷入並提交相關材料。經批準後,辦理其他相關手續。辦完移民手續,去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因戶口登記,應當辦理戶口遷出和遷入手續。戶口遷出和遷入手續,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遷移戶口的,應當向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向當地派出所申報移民登記,交移民證,辦理戶口遷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