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公民遷居,從到達遷入地時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由本人或戶主持遷移證向國家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並註銷遷移證。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憑釋放機關出具的缺額或者國籍證明。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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