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講,戶口登記地就是常住戶口所在地,也就是戶口登記地。人戶分離的,壹旦涉及人員身份認定、戶口遷移等戶口相關問題,以本人戶籍所在地為準。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
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
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
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