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辭退員工的法定程序如下:
(1)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管解除的原因是什麽。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二、哪些員工是不能辭退的?
不得解雇員工,包括:
1.員工在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
2.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3.無過失辭退員工時提前通知並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