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明妳的身份。失業人員應當取得原工作單位出具的能夠證明其失業的證明材料。因履行勞動合同或被辭退、開除、開除等發生的爭議。,應以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或法院判決為準。國務院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第1999 16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失業登記。《失業保險條例》第16條也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登記程序的壹般要求是:
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收到失業人員檔案後,根據檔案記載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
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必須到其戶籍所在地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辦理失業登記時,應攜帶以下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1份;
近期免冠壹寸照片三張;
本人失業前,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失業職工在申領失業保險金後的次月起,憑失業證和居民身份證,可以按月到戶口所在地鎮的勞動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