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主張護理費,原則上必須提供需要護理的證明和支付護理費的票據。這就需要受害人在住院或門診治療期間,在確實需要護理的情況下,提醒醫生及時開具護理證明,同時保留相應的支付護理費用的票據。保管好護理證和護理費票據。在以後的訴訟中,受害者主張護理費可以有理有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所支出的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