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護士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
二、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重,應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應首先挽救垂危病人的生命,首先實施必要而有效的緊急醫療救援行動。
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出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醫師所在科室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三、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護士有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防治的義務。在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援。
擴展數據:
護士享有的權利
1.執業護士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和參加社會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
二、護士執業後,有權獲得與其護理工作相適應的健康保障、醫療保健服務。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有患傳染病危險的護士,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
三、護士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與其專業能力和學術水平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和職稱;有權參加專業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加入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
四、護士有權獲得與履行護理職責有關的疾病診療、護理等信息,並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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