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護士條例
第十六條護士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護士在執業中,發現病人病情危重,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了挽救垂危患者的生命,應首先實施必要的緊急搶救。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出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醫師所在科室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服務管理的人員報告。
第十八條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病人,保護病人隱私。
第十九條護士有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的義務。在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護士有義務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疾病防治知識,給予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健康咨詢。
第二十三條護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各項規章制度及醫療技術規範。
第二十四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護士不得泄露其在執業活動中所了解的患者的隱私。
第二十五條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