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壹年內滿六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簽約條件是什麽?
簽訂合同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合同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所謂締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承包主體不同於承包主體。締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是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必須“依法”訂立合同。所謂“依法簽訂合同”,就是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既然合同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享有和承擔權利義務,那麽合同的訂立就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致使當事人達成的協議目的不能實現,合同的訂立沒有意義;
3.雙方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即合同必須是雙方約定的法律。所謂共識,是指經過談判和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且不存在分歧的觀點;
4、合同的成立要有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歷的兩階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