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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非法行醫。

法律分析:非法行醫罪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為了規範我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國家制定了壹系列醫療衛生管理制度,保障和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已經建立的良好的醫療衛生管理秩序,而且由於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基本的執業條件,常常侵犯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壹些非法醫療行為直接導致患者死亡。因此,其侵權的對象包括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兩個方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情節嚴重的,未取得非法行醫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醫療活動。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可以根據情節處654.38+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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