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理和執行醫囑是護士護理病人的法律依據。
2)在獨立完成護理活動時,要明確自己的職責,工作單位的政策和工作要求。如果超出了自己的職能,或者沒有遵守規範的要求,對傷害患者就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3)委托他人進行護理時,必須明確委托人是否具備承擔該項工作的資質、能力和知識,否則,委托人將對由此產生的後果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
4)書寫臨床護理記錄時,應準確、及時、完整。發生醫療糾紛時,完整可靠的護理記錄能提供當時真實的診療過程,是重要的法律證據或線索。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毀的,屬於違法行為。
6)患者去世及相關問題的處理:患者去世前往往會留下遺囑,有時會將護士視為遺囑的見證人。
護士作為見證人應註意以下幾點:
患者死亡後,護士應填寫相關卡片,並做詳細準確的記錄,尤其是患者的死亡時間。患者同意屍檢並捐獻其遺體或組織器官的,應有患者或家屬簽字的書面文件。病人因急癥住院,死亡時身邊無親友的,應當在至少兩人在場的情況下清點、記錄其遺物,交由病房負責人保管。
7)麻醉藥品及其他物品的管理:麻醉藥品主要指鴉片、哌替啶、嗎啡等藥物,臨床上用於癌癥術後、晚期及部分危重病人的對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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