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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可以作為原告提起公益訴訟嗎?

2010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幹意見》。《意見》明確,法院依法受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法律解釋:1。環保局是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機關,代表國家和人民管理相應的環境資源。壹旦破壞了環境資源,環保局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相對人進行行政處罰,這是其行政職能。事實上,環保署也應該肩負起保護的責任。當環境資源被破壞時,環保局也應該保護環境資源。?

2.從法律角度看,同壹環境汙染事故可能侵害不同的社會關系。從行政處罰的角度來看,環境汙染違反了壹項行政法規的要求;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看,違反了刑法,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從民事訴訟的角度來說,侵犯了民事財產權利人的利益。不同的社會關系,不同的法律要素,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都會受到侵害。

環保局作為執法者,可以對汙染企業進行停產等行政處罰;環保局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成為產權人的代表,代表公眾的利益,要求汙染企業停止對環境的侵害。這兩種身份之間沒有替代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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