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項目尚未獲得投產審批。
查封後擅自撕毀封條。
被罰款54萬元以上
天臺縣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位於石峰街道何方村附近的壹家覆膜砂生產企業,未經環評文件和汙染防治設施審批,擅自投入生產。當日,縣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依法查封了該公司配電箱。
縣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再次走訪該公司時,發現封條已被撕毀,配電設備重新啟用。根據上述事實,縣環保局決定對該公司罰款5431,000元。
根據該公司的違法事實,縣環保局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之規定,公司因撕掉配電箱封條繼續生產,按項目總投資的5%處以罰款9980元。
2.依據《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處以534.38元+0.2萬元罰款。
以上兩項罰款金額合計5431,000元。
法律聯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送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批部門依法審查或者經審查未獲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