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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的區別。

關於妳提到的兩點,刑法中的兩個罪名是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和非法制造、出售、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中的“非法占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持有”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具備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將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私藏,拒不交出的行為。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中的“非法儲存”,是指明知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而為他人儲存的行為。而且,本罪的主體包括單位。

因此,“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單純是持有,“非法儲存”槍支、彈藥必須是為非法制造、出售、運輸、郵寄槍支、彈藥而儲存。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應當有證據表明不是因為從事非法制造、出售、運輸、郵寄槍支、彈藥罪等犯罪活動而持有或者隱匿的。否則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此外,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還包括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不包括爆炸物,只能由自然人實施,不包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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