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壹)侵占、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改動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控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汙染物排放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