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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怎麽處罰?

環境保護設施不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有關組織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規定,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怎麽處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責令有關組織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規定,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如何處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壹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壹)侵占、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改動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控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汙染物排放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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